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执19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旅游度假区。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苏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鲁0687执197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暂无向法院提供其它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的房产现不具备处理条件,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保留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及查封、冻结等措施。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687执19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