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凿井总公司

天津市凿井总公司、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执4059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凿井总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6521号等民事调解书,依法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