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执405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凿井总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652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旅游区芳菲路99号房地产已被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一款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
二、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3月14日—2019年3月13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