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凿井总公司

天津市凿井总公司与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执4059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凿井总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凿井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6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市凿井总公司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和土地,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6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淑芹
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
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