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凿井总公司

天津市凿井总公司、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执405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凿井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体院北环湖南道**。
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央大道芳菲路**。
担保人天津太阳城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65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担保人天津太阳城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自愿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意以其银行存款偿还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所欠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担保人天津太阳城度假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