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金武执民字第1124号
原告金华市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香格里拉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4)金武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义县香格里拉酒店支付赔偿款52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10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法定代表人被本院司法拘留,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金武执民字第11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