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金民终字第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义印象熟溪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金华市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发达。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锡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上诉人武义印象熟溪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2)金武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义印象熟溪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义印象熟溪酒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义印象熟溪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3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武义印象熟溪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玲玲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钱萍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