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浦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2009浦民二初字第2352

原告(反诉被告)傅根正,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浦江县人,住浦江县仙华街道五善塘村新傅村70号。

委托代理人黄晨骞,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武义县城大桥南路城南公寓2楼。

法定代表人陶发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文忠,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金果,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案  由:承揽合同纠纷。

2008年3月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公司将浦江县黄宅、郑宅、潘宅、白马、岩头、虞宅6个乡镇营销网点的室内装璜及门面装璜承包给被告,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了工程款计算方式及工价。施工中,原告为被告垫付材料款8064元。上述六网点的装修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实际使用至今。工程款及垫付款被告未付。2009年9月6日,金华市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认为双方签订《转承包施工协议》,将上述六网点装修木工工程承包给傅根正负责施工,并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但反诉被告傅根正未按约完成装修工程,造成工程逾期,要求反诉被告赔偿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傅根正工程款计人民币15000元,于2009年11月18日前付清。

二、(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755号案件中所涉的黑板损失3752元由原告傅根正自行承担。

三、其他互不追究。

本案本诉受理费15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傅根正承担。反诉受理费194元(已减半收取),由金华市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吴 文 伟

 

 

            二00九年十一十八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尤 丹 凤

 

 

 

 

 

 

 

 

 

 

 

 

 

协   议   书

 

(2009浦民二初字第2352

原告(反诉被告)傅根正,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浦江县人,住浦江县仙华街道五善塘村新傅村70号。

委托代理人黄晨骞,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武义县城大桥南路城南公寓2楼。

法定代表人陶发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文忠,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金果,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案  由:承揽合同纠纷。

2008年3月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公司将浦江县黄宅、郑宅、潘宅、白马、岩头、虞宅6个乡镇营销网点的室内装璜及门面装璜承包给被告,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了工程款计算方式及工价。施工中,原告为被告垫付材料款8064元。上述六网点的装修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实际使用至今。工程款及垫付款被告未付。2009年9月6日,金华市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认为双方签订《转承包施工协议》,将上述六网点装修木工工程承包给傅根正负责施工,并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但反诉被告傅根正未按约完成装修工程,造成工程逾期,要求反诉被告赔偿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傅根正工程款计人民币15000元,于2009年11月18日前付清。

二、(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755号案件中所涉的黑板损失3752元由原告傅根正自行承担。

三、其他互不追究。

本案本诉受理费15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傅根正承担。反诉受理费194元(已减半收取),由金华市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