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民特33号
申请人:一清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38号2幢3楼。
法定代表人:王瑞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一清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经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相关案件事实:2019年2月5日10时30分,**驾驶车牌号为浙H×××××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衢江宾港北路行驶至路口时掉头,与一清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吴雪飞驾驶的车牌号为浙H×××××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翁德财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吴雪飞、吴德财无责任。
经调解申请人一清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赔偿一清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6000元,当庭付清;
二、本事故一次性处理终结,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一清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经衢州市衢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黄甘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昱
书记员童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