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环境管理(浙江)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中心支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3民初1936号

原告:***,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燕萍,衢州市衢江区沈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须江路90号B座103室、203室、303室、401室、501室。

负责人:郑永忠,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晋,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一清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38号2幢3楼。

法定代表人:王瑞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中心支公司、***、一清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朱贤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许畅

书记员童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