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3民初1936号
原告:***,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燕萍,衢州市衢江区沈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须江路90号B座103室、203室、303室、401室、501室。
负责人:郑永忠,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晋,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一清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38号2幢3楼。
法定代表人:王瑞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中心支公司、***、一清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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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朱贤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许畅
书记员童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