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环境管理(浙江)有限公司

一清环境管理(浙江)有限公司 、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浙08民终8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清环境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38号2幢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睿,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建园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大桥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国仓,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里珠村67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里珠村67号。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一清环境管理(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建园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国仓、***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3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一清环境管理(浙江)有限公司补偿郑国仓、***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于2021年10月25日之前支付; 二、衢州建园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补偿郑国仓、***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于2021年10月25日之前支付; 三、以上款项均付至***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衢州分行,账号为62172312090********。 四、本案所涉纠纷到此终结,各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6381元,由衢州建园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清环境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上诉部分12749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一清环境管理(浙江)有限公司负担,衢州建园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上诉部分12749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衢州建园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