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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782民初1281号原告:北镇市天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广宁街道办事处东王村。法定代理人:陈百忠,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魁,男,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镇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北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秦国权,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镇市天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北镇市天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侯百吉二0一八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董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