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快印象印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6147号
原告: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79号8层D单元。
法定代表人:内藤昌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坚,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快印象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广达路378号广达汇多利专业建材装饰城1#楼10层05室。
法定代表人:陈艳媚。
被告:林兆申,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快印象印务有限公司、林兆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婷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曼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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