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6147号
原告: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79号8层D单元。
法定代表人:内藤昌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坚,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快印象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广达路378号广达汇多利专业建材装饰城1#楼10层05室。
法定代表人:陈艳媚。
被告:林兆申,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快印象印务有限公司、林兆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婷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曼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