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快印象印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6105号
原告: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内藤昌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坚,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快印象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艳媚。
原告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快印象印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文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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