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1执7094号
申请执行人: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79号8层D单元。
法定代表人:内藤昌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700号5楼501室Q-095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学琴,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甲3号院甲1号楼2层2-1-02单元。
负责人:冯印陶。
申请执行人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1民初22110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服务费、利息等合计人民币12,175.67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柏平
审判员  吴月琴
审判员  傅启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磬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