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08民初151号之一
原告:邯郸市兆运电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西滩头村北。
法定代表人:刘运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延江、杜竞一,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通兴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水丰村羊家埭。
法定代表人:羊正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邯郸市兆运电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通兴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兆运电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兆运电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28元,减半收取计24,6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延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