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兆运电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通兴铁塔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兆运电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民初1074号之一
原告:浙江通兴铁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0915595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永丰村羊家埭。
法定代表人:羊正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军,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兆运电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8684305365Y),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名关镇西滩头村北。
法定代表人:刘运召。
原告浙江通兴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兆运电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受理,2018年3月12日,原告浙江通兴铁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通兴铁塔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通兴铁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0元,减半收取5915元,由原告浙江通兴铁塔有限公司负担;申请费4770元,由原告浙江通兴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骏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