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702民初3688号
原告: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湖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58512624L。
法定代表人:候士明。
诉讼代表人: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相平,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超,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300947013X6。
法定代表人:杨兴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发辉,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系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克,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池二建)与被告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六枝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池二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相平,被告六枝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发辉、王明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池二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建设工程款人民币178.8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78.84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0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变更):原告自2014年起承建被告发包的农村通村公路项目共13个路段,约定计划开工时间2014年6月20日,计划竣工时间2014年12月20日,双方于2015年7月6日补签了《施工合同书》。原告承建的工程已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被告2018年7月20日确认原告建设工程款总额为4662.44万元、已付工程款3070.65万元、尚欠工程款1594.79万元。之后原告以协商和解等方式向被告转移债权1415.95万元,用以被告支付10个路段项目工程款,尚有银厂坡至姜家寨(大脚树至杨叉坡)、黄家冲至坪子上、骂冗至五龙××××路,合计工程款178.84万元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原告因经营困难曾多次向被告索要尚欠工程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因无力清偿债务已于2020年7月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六枝交通局辩称:一、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亦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无权对本案案涉工程款主张权利;二、涉案工程的实际出资施工人都是在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已经完成项目施工和投资;三、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了原告有出资和施工的义务,但合同签订后,原告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四、根据施工合同书载明的施工日期和付款时间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贵池二建自2014年起承建被告六枝交通局发包的农村通村公路项目共13个路段,双方约定计划开工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4年12月20日。原告贵池二建(承包人)与被告六枝交通局(发包人)于2015年7月6日补签了各路段的《施工合同书》。《施工合同书》中涉及的工程现已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被告六枝交通局于2018年7月20日确认原告建设工程款总额为4662.44万元、已付工程款3070.65万元、尚欠工程款1594.79万元。后原告以协商和解等方式向被告转移债权1415.95万元,用以被告支付10个路段项目工程款,尚有银厂坡至姜家寨(大脚树至杨叉坡、骂冗至五龙)、黄家冲至坪子上,合计工程款178.84万元(其中大脚树至杨叉坡剩余工程款27万元、骂冗至五龙剩余工程款59.84万元、黄家冲至坪子上剩余工程款92万元)未付。
2020年7月27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贵池二建破产申请并指定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书》中的各路段工程,约定的计划开工时间及竣工时间均早于原、被告双方补签的《施工合同书》时间,且各路段具体工程均由案外人施工。六枝交通局作为发包人在与贵池二建签订上述合同时,其知晓因案外人没有施工资质并已经实际施工而借用贵池二建资质补签合同,从而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资质问题的规定,其与贵池二建所签合同当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关于实际施工人以该解释第四十三条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的规定,并不排除承包人以自已的名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所谓以上述解释而排除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权利的解释,缪矣!且,该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权利的,实际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该规定,从另一角度肯定了承包人可以自已的名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并未否定承包人得以自已的名义主张工程款,既使所涉合同无效,也应当依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予以处理,而非当然以所谓实际施工人袒然以代之。
回到本案,在本案中,无论六枝交通局、贵池二建以及案外实际施工人,至少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均存在过错,或直言之为故意。若允许上述案外实际施工人均得以越过贵池二建而从六枝交通局袒然取走工程款,岂不助长工程建设之乱象而致国家遭损!且使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行为遁矣!
当然,贵池二建事后签订合同,并未事前履行合同义务,其以自已名义主张工程款后应当依法补偿案外实际施工人的实际支出。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确定自原告提起本次诉讼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178.8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9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895.6元,由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负担。
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0895.6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俊
人民陪审员  江光萍
人民陪审员  杨 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