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池州市九华山供排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91民初48号

原告:***,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告: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东湖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58512624L。

法定代表人:候士明,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查茂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九华山供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拥华村与戴村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865383891。

法定代表人:宋庆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池州市九华山供排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96523.1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20日,原告借用被告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同被告池州市九华山供排水有限公司订立《大愿文化园自来水管道开挖施工协议》,约定:池州市九华山供排水有限公司将九华山大愿文化园DN200-63供水管道沟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建设;工程结束后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协议还对工程价款等其他具体事宜进行了约定。2010年5月9日,原告又借用被告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同被告池州市九华山供排水有限公司订立《大愿文化园自来水管道安装土建施工补偿协议》,对供水管道沟施工单价进行了调整。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涉案工程施工完成并通过了竣工验收,原告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21年1月18日,被告池州市九华山供排水有限公司委托安徽求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工程结算审核,确定涉案工程款总额为5126523.12元。扣除两被告已付工程款4530000元外,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96523.12元。2020年7月27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20年7月27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破产申请一案,并指定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2020年7月27日之后,有关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案件,只能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7月27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破产申请一案,并指定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案件,只能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被告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柏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