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03民初1602号
原告:***,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湖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58512624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311947013X6。
负责人:***,系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原告涂中明与被告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涂中明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中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96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涂中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