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7民初736号
申请人: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社区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3130495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352295。
法定代表人:***。
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2578元。申请人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2578元。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人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需在冻结期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江苏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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