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信置业(大连)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1312号之一 申请人: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典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橙橙,上海典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置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填海区通港路216-45号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佳兆业地产(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珠锦街24号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南路137号***政办公室218室。 法定代表人:**开,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信置业(大连)有限公司、佳兆业地产(大连)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作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信置业(大连)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佳兆业地产(大连)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331,509.9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信置业(大连)有限公司、佳兆业地产(大连)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331,509.9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为39,331,509.97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或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七日前内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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