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976号 申请人: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352295,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TB4JW9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园A区商业街1号楼104号商铺(城铁惠山站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473217266,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环山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17014139,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置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置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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