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91民初178号之二 原告:**,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亿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广场商业外街6、SOHO3、SOHO4幢6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与被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新华公司)、被告徐州亿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亿竞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新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徐州亿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拖欠工资共计493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初,应***的要求,我班组到南通新华公司东湖悦府项目部帮忙,从事木工工作。工作完成后,***答应在2021年底结清工资,有***的欠条为证。***以南通新华公司没有给他结账为由,拖欠至今没有与我结算工资。 被告南通新华公司辩称,***不是我公司职工,对外欠款我公司不清楚,也不应承担责任。东湖悦府项目的劳务分包给了徐州亿竞公司,劳务款基本结清,还剩一点质保金没有结清。 被告徐州亿竞公司辩称,对于原告和***的结算,真实性不发表意见,仅代表原告和***的结算,仅仅证明是***欠原告的工程款,与我公司没有关系,我方不予认可。我公司项目部和***有合同关系,已和***完成了结算,剩余款项已经在经开区维权中心的指导下完成了协议付款,已经不欠***的工程款了。另有***对结算款以外的工程款由他本人偿还的承诺书。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意见,视为对庭审权利的放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或经本院审查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如下事实:2022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条子记载,“东湖悦府南通新华木工**个人工人工资30505元+9200元。证明人***”。 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3月8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期限予以补交,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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