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初450号
原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神马实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南一路1号东方马城主楼看台。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神马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丰 伟
审 判 员 李 文
审 判 员 刘 畅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