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2民初208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9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5320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温州万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蒲中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857QL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诺克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溢香路88号B幢201室-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329955216K。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35229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温州万福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诺克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76元,减半收取计41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13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