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高亭船厂

岱山县高亭船厂、某某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72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岱山县高亭船厂,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沿港西路一万二电厂旁。
委托代理人:***,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岱山县高亭船厂与被执行人毕巨华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5897元(含诉讼费145元、执行费190元),现申请执行人岱山县高亭船厂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72执2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