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921执947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岱山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岱山县高亭船厂,住所地岱山县。
法定代表人汤富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岱山县高亭船厂环保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部分执行款18000元,考虑到被执行人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其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同意予以减免,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岱山分局作出的岱环罚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