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索宝视听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某某视听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2民初4332号 原告:沈阳**视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榆林大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畅赢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视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沈阳**视听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4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原系原告单位业务员(已于2013年离职)。2008年6月24日,原告与朝阳市龙城区财政局、朝阳市龙城区教育局签订了《龙城区实验室设备供货合同书》,朝阳市龙城区财政局从原告处购置各类试验台、橱窗350台/套,总货款64.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购货发票给付朝阳市龙城区财政局,并委派被告与朝阳市龙城区财政局沟通进行结算,被告于2009年7月9日至2012年2月4日给付原告货款484,000元,尚欠141,000元未付。2013年至2021年,被告一直推脱朝阳市龙城区财政局欠原告部分货款未付清,原告多次催被告向朝阳市龙城区财政局索要此款,被告一直对原告推诿至今。2021年3月6日原告与朝阳市龙城区财政局负责人沟通欠货款之事才得知朝阳市龙城区财政局已分别于2008年9月18日、2009年7月2日支付货款15.6万元和46.9万元,共计支付货款62.5万元。上述两笔货款均以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并于当日由被告***领取,被告一直非法占有原告货款141,000元至今。在原告与朝阳市龙城区财政局多次沟通及提议下,朝阳市龙城区财政局于2021年3月31日为原告出具《关于支付沈阳**视听设备有限公司货款情况的证明》以**欠原告货款全部付清。原告认为被告多年来一直截留、非法占有原告货款141,000元至今存在职务侵占,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索要此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曾作为原告沈阳**视听设备有限公司职员,至今未将案外人朝阳市龙城区财政局支付给原告沈阳**视听设备有限公司的货款全部交付给原告沈阳**视听设备有限公司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视听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