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睿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鹰瀚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执20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鹰瀚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鹰瀚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82民初7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监理费90000元。因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鹰瀚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裁定书、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卡、网络资金账户内有少量余额,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鹰瀚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暂不冻结,无车辆、证券、保险等信息。
三、本院到汝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了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未处置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不申请将自行承担解除查封、冻结的后果。
本案执行标的为9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0元后,尚余9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
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闫鹏飞
审判员  金根周
审判员  牛振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