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祥龙塑胶有限公司

福建祥龙塑胶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融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福建祥龙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福建祥龙塑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30004221100690,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1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出票人、持票人钧为福建祥龙塑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武平县城厢镇会计核算中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祥龙塑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