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祥龙塑胶有限公司

福建祥龙塑胶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81民初7222号
原告:福建祥龙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玲,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福建祥龙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福建祥龙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祥龙塑胶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祥龙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计726元,由原告福建祥龙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高丽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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