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执4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塑胶有限公司,桌底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就***龙塑胶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闽0181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龙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塑胶有限公司货款41897.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其中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本院依申请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花园××号楼××层××店面【证号:××】。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账户,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宜的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2020)闽0181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181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学品
审判员 姚忠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