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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焦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全,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保栓,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邓辉
审判员王然
人民陪审员张爱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