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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豫0803民初62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13220元,减半收取6610元,由原告焦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小涛
代书记员 李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