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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802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焦作市宏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办事处罗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宝拴。
被执行人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综合投资区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董家旺。
申请执行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焦作市宏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股票、无汽车、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宋海燕
审判员  程志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