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2民初3473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威,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红安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红安县。
原告***与红安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受理后,同年11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称正在与被告进行协商。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9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