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中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诉东乌珠穆沁旗农牧和科技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25民初1445号
原告:江苏中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某,内蒙古杭盖律师事务所。
被告:东乌珠穆沁旗农牧和科技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江苏中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乌珠穆沁旗农牧和科技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中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00元,减半收取为21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中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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