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中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沛执字第26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包晓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驾驶员。
江苏中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沛魏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江苏中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损失1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的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2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现江苏中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了其房产、工商、车辆、土地等信息,亦未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江苏中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沛魏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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