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海瀚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鑫海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源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鑫海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雪,系武汉鑫海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北源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鑫海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源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恩施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恩仲裁字第116号裁决书,该裁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1月22日武汉鑫海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17×××69账户存款1365***.8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恩施仲裁委员会(2018)恩仲裁字第116号裁决。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