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商社川东化工原料公司与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82执1320号
执行申请人重庆商社川东化工原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被执行人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
被执行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在执行重庆商社川东化工原料公司与四川亚通塑胶有限公司、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949037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英烈
审判员胡剑
人民陪审员杨攀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