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掖海达商贸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82执异3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镜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温树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国,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女,汉族,1967年8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第三人:***,男,汉族,1965年2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82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