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81民初7499号
原告: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3238104。
法定代表人:温树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翔,北京天达共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月2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贤,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7元,减半收取计11,403.5元,由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