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执异23号

异议申请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3238104,住所地:福清市镜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温树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紫娴,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萍,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婷,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海达商贸有限公司(2020)川0182执507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中异议申请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申请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露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张以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