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181执37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闽0181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3年3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116608元及调解确认的利息;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9465元;三、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建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10#楼16层17办公【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1号】、18办公【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5号】、19办公【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4号】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发现车牌号闽KE××**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车辆本院另案执行已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与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街道××路××号××期××#楼××复式单元(证号:R1001586)登记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名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与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街道××路××号××期××#楼××复式单元房产(证号:R1001586)。 2023年7月2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控制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2023)闽0181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本院另案执行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名下房产暂不能处置,本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闽0181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起贵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学品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