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执2329号
申请执行人:***之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76号瑞景华庭16楼。
法定代表人:XX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2.5期(金融港)B18栋5楼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民终6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