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之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282号之一 申请人:***之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76号瑞景华庭1栋1**16楼5号。 法定代表人:XX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珺,湖北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2.5期(金融港)B18栋5楼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之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应***之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鄂0192民初2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618553.90元的银行存款;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据此对被申请人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光谷分行的银行账户00×××62进行了冻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之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8553.9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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