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之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282号 申请人:***之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76号瑞景华庭1栋1**16楼5号。 法定代表人:XX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珺,湖北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2.5期(金融港)B18栋5楼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之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之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转移财产,隐匿资产,保证案件审理后能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618553.90元的银行存款;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对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人***之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分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00×××62。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捷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618553.90元的银行存款;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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