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韶山红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执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唐洪,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漠其,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住株洲荷塘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韶山红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韶山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郭尚先。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原名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韶山红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382民初7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韶山红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韶山红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6月8日和8月9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传统查控方式也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韶山红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现场察看,该公司已停止经营,其用于经营的场地系从第三方租赁,现场所见的财产主要是办公设备等,其设备并无实际处置价值。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韶山红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漠其,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如有财产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伟忠
审 判 员  沈 蹦
审 判 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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