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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百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茂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宗灏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百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茂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3民终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百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川区上海路以东南昌路以北金域名都住宅小区11、12号商住楼商铺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廷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武,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茂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燕南路美然大厦2栋三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君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燕南路7号美然厂房2栋3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程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百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茂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302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市百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市百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百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上诉人**市百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建红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蔡中利

二○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龙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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